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 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 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前項情形,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 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 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登記。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間有爭執。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 決機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