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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
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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