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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設立,除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應向本局
申請核發營業級別證,並經本局會同其他相關機關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
至第八條規定並核發營業級別證後,始得營業。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變更或復業登記、遷址,依前項規定辦理。
同一門牌,以設立一家電子遊戲場業為限。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未繳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罰鍰
或行政執行法之怠金前,不受理其營業級別證之申請或變更。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其登記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並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
    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
二、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之規定。
三、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四、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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