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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其契約為有效。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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