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房屋所有人,係指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所有 權人,或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 法登記之工廠;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 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