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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集合攤販申請營業許可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處提出:
一、申請書:應以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團體為申請人,並檢附載
    明全體攤販姓名、住址與業種之攤販名冊及自治組織章程等文件。
二、申請設攤範圍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及現況圖。
三、營運計畫書:含設攤地點、設攤範圍、設攤數量、攤位面積、攤架設
    備、營業時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環境清潔、交通維持、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場地、公共安全維護及自衛消防編組名單等。
四、中低、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應檢附中低、低收入戶及身
    心障礙者達攤販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應檢附緊鄰設攤路段該側百分之六十以上建
    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六、設攤路段所在地里長召開說明會之相關資料。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本辦法施行前既存之集合攤販申請營業
許可者,免附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書件;重新申請營業許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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