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 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 報地價。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 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 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