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097677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政府路邊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廢止)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於新北市(以下簡稱
    本市)路邊收費停車場享有免費停車之優惠,須辦理查核作業,以杜
    絕冒用、偽造及長時間停放之情事,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於擋風玻璃明顯
    處放置有效且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
    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其停放於本市路邊收費停車場,不限停放於身
    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均開立零費率繳費通知單,免辦銷單。
四、具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辦免費停車,其申辦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所駕駛之車輛為本人所有時,應於停車翌日起十五日內,由身心障
      礙者本人,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下
      簡稱三證)正本,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其超過申辦
      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二)所駕駛之車輛為公司所有,且身心障礙者本人為該公司負責人時,
      應於停車翌日起十五日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本人之三證正
      本外,須再出示公司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
      辦免費停車;其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三)駕駛之車輛非本人所有時,應於停車當日由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
      車輛,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正本
      ,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若當日停車時間超過十七時
      者,得延至停車翌日申辦免費停車;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
(四)駕駛車輛為夫妻另一方所有者,夫妻均為身心障礙者且雙方均有駕
      駛執照,申辦免費停車,須於停車翌日起十五日內由本人親持三證
      正本外,須再出示另一方之身心障礙手冊及夫妻證明文件,經查核
      無誤後,得申辦免費停車;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五)身心障礙者因證件不齊、不符或已逾有效期限者,不予免費停車,
      身心障礙者並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繳交停車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
      交停車費者,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將進行催繳作業,並加
      收催繳工本費,經催繳而逾期不繳納者,本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
八、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車輛,如於同一停車位連續停放逾二日,自第三日
    起則改開立一般費率繳費通知單,須依本要點規定申辦免費停車後始
    得免費停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