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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房屋所有人,係指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所有
權人,或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
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房屋受有重大災害時,主管稽徵機關應逕予調查
,分別核定減稅或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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