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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姓名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
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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