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 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 利,不受影響。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 、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 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 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 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