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繳納書狀費,其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 定之。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 ,免納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