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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
,免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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