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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
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
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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