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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地價稅時,其公式如附件一。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地價稅開徵
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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