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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前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飲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
大者,禁止供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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