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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
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
、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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