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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
,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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