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65651人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
提起訴願。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
之人,承受其訴願。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訴願機
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