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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現值書表之日起二十日內,核
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或課稅資料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以前項房屋
現值核計表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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