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 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