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之公司或商業申請設立、遷址、負責人變 更及復業登記等案件,均由本府辦理書面審查及現場會勘。
三、本府辦理書面審查之程序如下: (一)公司:依據公司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審核。 (二)商業:依據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審核。 (三)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 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審核。 (四)資訊休閒業未繳清依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 本府不受理其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
四、本府辦理現場會勘之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符合規定後辦理現場會勘。 (二)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邀集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 生局等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做成現場會勘紀錄表;凡有不符規定 之項目除依法處分外,於未改善完成前,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