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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
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
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
三項之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
      少年矯正學校。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
      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
      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
      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
      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者。
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
        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
        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
      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
      騷擾者。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
      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
      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
      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之認知及接受。
有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四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
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
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
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
之資料,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
料。
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各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
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
律規定辦理,並適用前四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
離學校現職。
前項以外人員,涉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情形,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
機關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
,其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
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
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
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
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
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
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
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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