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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
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
記者。
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
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
,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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