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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人民團體科:社會團體、工商自由職業團體、合作社等會務輔導事項
    及公益勸募案件許可等事項。
二 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負擔及所
    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認定、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害救助、遊民輔導
    、社會救助機構及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三 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福利服
    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管理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等
    事項。
四 老人福利科:老人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老人福
    利機構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五 兒童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福利服
    務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六 兒童托育科:兒童托育業務、保母托育管理、兒童發展、早期療育服
    務及托育機構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七 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志願服務、婦女福利
    政策推動及權益倡導、性騷擾防治及特殊境遇婦女福利等事項。
八 社會工作科: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福利服務方
    案之推動、社會工作師執業管理及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等事項。
九 綜合企劃科:社會福利政策及施政計畫之規劃整合與研究發展、資訊
    系統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十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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