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 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 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合於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 (期) 開 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 (期) 起減免。減免原 因消滅,自次年 (期) 恢復徵收。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 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