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留征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征收期內 ,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由財政部 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征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