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 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 ,全免。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 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 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 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