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46578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