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應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 依本法規定辦理登記。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