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72282人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下列各款登記,得代位申請之:
一、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載明應由義務人先行辦
    理登記,而怠於辦理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之。
二、質權人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
    登記於出質人者。
三、典權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一條或第九百二十二條之一規定重建典物而
    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
四、其他依法律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