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 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 己操作為主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