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094554人
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價稅或
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
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