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 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 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
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經駁回之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應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 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之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