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 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 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 按年遞減其價格。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