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 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 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 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 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商業登記,依本法之規定。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認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 者,應自收文之日起五日內通知補正,其應行補正事項,應一次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