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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
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
不得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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