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 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 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 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 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 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 保留數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