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57650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
所生之損失。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
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
,為預估需用金額。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
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