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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
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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