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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
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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