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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
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
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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