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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51 條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 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第 96 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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