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43359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
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
,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
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