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75194人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
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
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給與年功俸人員應降級者,應先就年功俸降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