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 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 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一、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 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