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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
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但侍
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
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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