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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
    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
    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
給。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
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
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給與年功俸人員應降級者,應先就年功俸降級。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
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
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
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
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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