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 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機關首長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 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 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發給。 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 理涉訟輔助。
各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事件。 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
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彙整各該機關及所屬 機關(構、學校)受理之涉訟輔助案件及其處理情形,併送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 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