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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前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
之水源。但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者,不在此限;其申請提出改善計畫之資格、計畫內容、應檢附之
書件、程序、監測、應變措施、核准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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